大律师(barrister),又叫巴律师、出庭律师。
我国宪法序言明确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在现代法治社会,任何一个国家都会遇到不同形式的宪法争议或者违宪现象。
宪法是国家根本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与任务,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宪法的生命力既表现为内容的科学性,同时也表现为实施的过程与效果。而完善宪法监督制度,是维护和加强法治权威,降低国家治理成本,维护国家的主流价值观。韩大元,中国宪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利益关系复杂,社会矛盾与冲突凸显,从公共权力活动到普通民众生活,都面临着复杂的宪法问题,急需确立社会共识,寻求共同体的核心价值。
反之,如果宪法受到漠视、削弱甚至破坏,人民权利和自由就无法保证,党和国家的事业就会遭到挫折。要重建社会共识,需要通过宪法凝聚共识。在大人物名单中,有人放纵,也有人主张或实践禁欲。
快播公司不提供任何淫秽视频,不同于网络内容的提供者。之前讨论中立的帮助行为时,是以预设存在一个传播淫秽物品的正犯为前提的。这些,就是如果快播要动真格的,就必然要付出的巨大代价。而那些一定要痛苦地确定何谓正确的工作,还是留给独立审判的法官吧。
这种标准后来不断被修正。这就是对危险源的支配。
由于缺乏独立意志和求生能力,因此小孩自身的游泳姿势不当,不足以切断这个链条,不能由小孩自我答责。但问题是,刑法上并没有涉黄罪,快播被控的罪名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能否定罪的核心问题,不是快播有没有原罪或涉不涉黄,而是快播的行为性质,是否属于《刑法》第363条意义上的传播? 先来看看公诉人是怎么控的,(被告人)在明知上述QVOD媒体服务器安装程序及快播播放器被网络用户用于发布、搜索、下载、播放淫秽视频的情况下,仍予以放任,导致大量淫秽视频在国际互联网上传播。如果说淫秽作品的坏处,是导致性欲望的激发,那么,性欲望的激发,到底有没有男欢女爱、种族繁衍之外的社会价值? 性欲可以转化为创造力,这种说法来自于弗洛伊德。一遍:在行政法上,快播可能有网络信息安全监管的义务,但是,这与是否具有刑法上的防止淫秽视频传播的保证人地位和作为义务,是两回事。
尽管民间舆论支持快播无罪的呼声较高,但是,熟悉中国司法实践的人心里都明白,到了这一步,指望法院判决无罪,非常困难。我相信,人们乐于分享的,绝不仅仅是淫秽视频。不可能苛求一个不具备改正能力的人,去采取改正措施。总之,知道缓存文件中可能存在淫秽内容,属于明知有人在传播淫秽视频。
推定所有的快播用户都会去追看淫秽视频,成为危害社会风尚的危险源,这不仅是与人民的实际乐趣过不去,还是与人民的高尚名分为敌。凭什么? 就凭那个暂且假设成立的保证人地位。
很多对快播嗤之以鼻者,可能对我这个说法也嗤之以鼻。我们每个人都曾从他人的分享中受益。
另一方面,也是想说明,为什么前者不受到保护。那咱们就开始一段专业之旅吧。整天想着奴为出来难,教君恣意怜,净整些靡靡之音,能不亡国吗?山外青山楼外楼,西湖歌舞几时休,能不被羞辱吗?整天看黄片,打麻将、抽大烟,还怎么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 还是回到快播案。一个理性成年人的行为,在法律上有独立的意义。提问:快播目前安装的110系统能否100%屏蔽不良网站?目前的图像识别技术,能否区分淫秽视频和普通视频?能否凭借视频编码,知道视频的内容?回答:技术上做不到。因此,控辩双方争论有没有(刑法之外的)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对认定一个不作为的传播行为来说,是个伪命题。
不用再费劲去找正犯了,你快播公司就是了。按照上述思考逻辑,无论是根据《修九》之后的第287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帮助,认定快播公司为正犯,还是根据《修九》之前的司法解释或刑法理论,认定快播公司为帮助犯,都有一个前提,那就是存在他人的犯罪行为。
(作为传播者的)快播人。大型超市的经营者,也可以预见到肯定有人会使用购买的一些器具实施盗窃,那是不是意味着这些单位都具备犯罪故意中的明知呢? 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那就是,行为人是否已经尽了认识法律去避免错误的努力? 怎么努力?诉诸自我反思?No,要看有没有来自于外部的信赖或咨询。用快播看片的人很多,片子的种类也很多,推定所有的快播用户都必然会去追看淫秽视频,成为危害社会风尚的危险源,这不仅是与人民的实际乐趣过不去,而且还是与人民的高尚名分为敌。
说到底,王欣那句快播不做内容,做技术不可耻,辩护人那句凭啥中国移动不转型,共同道出了一个不服:凭什么?凭什么要求快播为了防止淫秽视频传播,付出那么大的代价? 问得好。某个淫秽视频看的人多了,就会由于播放热度而被快播系统自动地存储到缓存服务器上,并形成热播排行榜,于是又会被更多的人看到。在快播公司是否有罪这件事情上,不是情怀党、技术党和吐槽党之间的互殴,而是各自都出现了分叉。别乱拉垫背的了,还是说好自己的事儿吧。
而辩方强调的,更是一种作为意义上的传播。但是,这种说法恰恰是罪刑法原则的死敌。
就算是控辩审三方的表现都让你觉得不够看,也推翻不了这一点。保证人不履行作为义务,是要由此得出犯罪的结论。
《刑法》第287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五,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
整体性地消灭短信业务,导致的利益损失也是明确而巨大的。这个彻底的P2P的分享事实,在法律上的意义,可是非同一般。在刑法理论中,不作为犯和共同犯罪相似,都是令人绝望之章。禁欲在中国历史中有悠久的文化和实践传统。
这里只能举一种源于德国,但在亚洲诸国比较有影响力的支配说,作为检验快播案的理论前提。你爽了,但是老王出事儿了。
但是,当这些被社会秩序接纳和允许的中立行为,客观上为他人犯罪提供了帮助,且行为人对此有认识时,应当如何认定? 在《买单》一文中,我讨论过这个问题。按照我的这个解释,再结合从旧兼从轻原则,旧法认为是犯罪,但是新法处刑较轻的,适用新法。
玖 除了上面这些客观争点,在主观层面,快播案也有不少有意思的问题。它把第363条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模糊不清的定罪范围从各种争议中解放出来,给该罪划定一个明确的行为类型,仅适用于那些主动、直接散布和发放淫秽物品的行为。